各归口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重要性
各级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尊重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团结、动员、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是营造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组织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正确把握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要坚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党、政、工等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改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党组织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支持工会规范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切实行使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2、坚持对国有资产负责和对职工负责一致性的原则。在企业改制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运作,实行厂务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3、坚持依靠职工群众的原则。要坚持把职工作为推进企业改制的重要力量,尊重职工群众的意愿,调动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4、坚持有利于推进改革、促进稳定的原则。在履行民主程序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着眼于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改革力度,推进企业改制,又要考虑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努力取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规范的民主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5、坚持注重实效、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要根据企业改制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
三、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
1、加强企业改制的宣传引导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改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提高职工群众对改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夯实推进改制工作的群众基础。
2、积极发挥改制企业工会的作用。改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应进入同级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工会代表要进入企业改制工作班子,全面、全过程参与有关改制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企业改制方案预报制度。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方案等草案,都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前向上级党组织、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会预报。其中,履行民主程序的方案应包括:职代会换届年限、职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及资格认定、职代会的议程、表决的方式等内容。对历史原因致使职代会和职工代表没有按期改选的问题,要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改制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先行研究解决。
4、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企业改制的重大事项,特别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案要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公示时间通常为一周。有关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要严格按照国资监管办法执行,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5、依法规范和履行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其中,凡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安置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草案),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周交给职工代表,并根据职工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改。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改制方案的决议及有关附件,应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6、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情发布会、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
7、规范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对改制企业的经营者要以市场配置为主,要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群众监督。采取组织配置方式的,要发扬民主,尊重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8、切实加强对改制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上级工会组织可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改制方案中涉及的劳动合同变更、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改制的顺利推进。
四、建立和完善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1、要建立和完善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依法在企业章程中明确组建工会组织,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以及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的内容。上级有关部门在对企业改制方案审批时应予以审议把关。
2、要建立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利益关系,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
3、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所签订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要积极探索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都应依法探索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尊重、听取职工董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履行民主程序工作的领导
1、各级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民主程序负有重要责任。上级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对所属企业改制民主程序要提出明确要求,对改制方案中有关民主程序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方案民主程序的履行要精心运作、稳妥实施。对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2、要发挥企业上级工会在企业改制履行民主程序中的作用。企业上级工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属企业改制的动态,督促企业工会积极参与改革方案、政策的制定,认真审议改制企业上报的方案(草案),重点把好改制方案中履行民主程序关和涉及处理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关,切实做到关口前移、前期介入。
3、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企业改制中,因领导失职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群众应有的权益,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局(产业)相关部门参照本意见制订相应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改制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