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总工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总工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株洲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对城市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城市低收入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城市低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贴息对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因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等造成致贫的家庭,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2.在贴息申请日前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下列情形除外: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
(2)大病或死亡。
3.家庭不存在近两年登记拥有小轿车、商业性门面、经营入股或购买股票等情况。
4.原则上在贴息申请日前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同一城镇户籍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实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
3.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六条 贴息比例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80%。
第七条 所购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贷款利息计算贴息额度。
所购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90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额度=9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贴息期间利息支出×80%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贴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株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清单;
5.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证明材料;
6.其它材料。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年份为借款申请人上一年度(指上一年度1-12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年份。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部门联合审核、社会公示等办理程序,
每年7月份为贴息申报月,贴息申请每年申请审批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7月1日至15日前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2.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初审。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居住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3.部门联合审核。初审名单经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反馈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确定贴息对象范围。
4.社会公示。管理中心将经过审批后的贴息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管理中心发放。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存折账户内。
第十一条 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借款人,当家庭生活条件好转,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时,应主动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贴息终止手续。不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贴息终止手续的,管理中心有权自动终止其贷款贴息资格。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支出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规定从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其骗取行为经认定后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报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