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会经费地税代收管理办法
2008.06.0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六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强化依法解缴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是湖南省各级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局裁决。
第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软件采用与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相同的技术架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把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基金(费)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强化征收手段,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
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工会指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
开业或设立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工会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拨付到地方工会的,未按职工工资总额足额缴纳的,由地税机关代征。
第九条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其应缴产业工会的部分仍按原渠道不变。省管产业工会的工会经费代收由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另行规定,已经实行税务代收的,按本办法执行(全国产业、省产业单位名单和代收比例见附件1、2)。
第十条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应付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对于职工工资总额核算不实、难以确定的单位,由代收地方税务机关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或以产值工资含量、产量工资含量等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
第十三条 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分为“省级、市级、县(区)级”三级收入预算级次,各级次收入均统一划转到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应在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登记。
(一)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成立工会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湖南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二)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凭上级工会批准文件在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登记信息。
(三)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县以上工会核销,由县以上工会函告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费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申报方式可采用到纳税大厅自行申报、电子方式申报等。
(二)开票。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主管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三)缴费与归集。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就地全额缴纳入库。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集中进入工会在各地开设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销号对账。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销号对账,按月与工会对账,同时记录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申报表、台账、进账单回执联相符。
(五)退库。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返回一份给征收机关。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六)检查及结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会对重点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检查。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相关企事业单位上年度工会经费交纳情况进行结算。各级地税稽查局在对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要同时对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筹备金进行督促收缴工作,并对上年度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补缴。
(七)缓征。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省总工会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级工会和地税部门,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七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 “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税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督促其将收纳入库的工会经费汇集后及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税收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入统计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按税收征管资料归档管理。(文书格式见附件3)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是:
(一)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代征环境,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信息化投入,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组建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建立和管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
(四)积极搞好服务,负责做好对基层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返还工作;
(五)负责与银行核对账目;
(六)设立专人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税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催缴无效的单位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是:
(一)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管理;
(三)做好《税收缴款书》的管理工作,负责《税收缴款书》的开具、核对、销号;
(四)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征收工作,并组织开展工会经费年度检查结算工作;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工作,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六)与工会一起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的考核和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缴费单位行政应依法按月向同级工会划拨工会经费,各单位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作,督促行政依法、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税收票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自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申报缴纳或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依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总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代收的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票证一并入库。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以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即月底终了10日(有节假日的按顺延后的日期)的次日按自然日开始算起。
第二十七条 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委托工会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送达并催收。经催缴无效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地税机关代收单位和人员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工会经费;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单位。凡违反代收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法律政策规定代收工会经费,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无故拖欠工会经费的单位,要积极催收。经多次催收无效的,要及时向各级工会通报,以便各级工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催收。
第三十一条 代收工会经费的地税机关既不能变更工会经费划解级次,也不能超越范围代收,更不能擅自减免、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各级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依据税费共管的原则,参照有关税收的管理规程执行。
附件1:
全国产业工会在湘单位名单及代收比例
单位描述 | 编码 | 代收比例 |
一、中央产业:金融类 | | |
限以下单位在湘分支机构 | | |
中国人民银行 | 11 | 0.2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2 | 0.2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 | 0.20%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 0.20%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15 | 0.2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16 | 0.2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 17 | 0.2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18 | 0.20%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19 | 0.20% |
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 60 | 0.20% |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 | 0.20% |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 76 | 0.20% |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77 | 0.20% |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78 | 0.20% |
中国工商银行 | 61 | 0.20% |
中国农业银行 | 62 | 0.20% |
中国银行 | 63 | 0.20% |
中国建设银行 | 64 | 0.20% |
国家开发银行 | 65 | 0.20%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66 | 0.20%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67 | 0.20% |
交通银行 | 68 | 0.20% |
招商银行 | 69 | 0.20% |
中国民生银行 | 70 | 0.20% |
中国再保险公司 | 71 | 0.20% |
中国人民保险财险公司 | 72 | 0.20% |
中国人民保险寿险公司 | 73 | 0.20%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74 | 0.20% |
二、中央产业:交通类 | | |
各航空公司在湘分支机构 | 51 | 0.10% |
中国航空油料公司在湘单位 | 52 | 0.10% |
铁路工厂(仅指在株洲市三家企业) | 54 | 0.20% |
中国铁路通信公司 | 55 | 0.10% |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在湘单位 | 56 | 0.10% |
附件2:
省管产业单位工会名单及代收比例
单位描述 | 编码 | 代收比例 | |
部分代收 | 全额代收 | ||
一、省产业:通讯类 | | | |
邮政局 | 21 | 0.10% | 2% |
电信公司 | 22 | 0.10% | 2% |
移动公司 | 23 | 0.10% | 2% |
联通公司 | 24 | 0.10% | 2% |
二、省产业:国防军工类 | 81 | 0.80% | 2% |
三、省产业:地质类 | 41 | 0.20% | 2% |
四、省产业:电力类 | 31 | 0.20% | 2% |
附件3: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文书式样
(由长沙市总工会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