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切实发挥其推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小企业的数量迅猛增加,小企业从业人员已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4以上,小企业工会约占全国基层工会总数的80%以上。目前,小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管理不太规范,劳资矛盾多发。一些小企业工会组建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县级工会人员少、任务重,面对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工会难以实施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二)各地工会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县以下建立多种形式的区域性、行业性小企业工会联合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工会工作者,有利于优化工会组织形式,保障工会人力、物力资源,扩大小企业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三)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改变小企业工会建设的薄弱状况,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组织基础,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需要。各地工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
二、小企业工会联合会组建的原则和方法
(四)小企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两个以上企业工会委员会(含联合基层工会),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联合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
(五)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应当遵循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建立。
(六)联合会委员数额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由联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小企业工会主席担任,所属小企业工会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所属小企业工会主席民主推举代表担任。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工商、税务等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建立联合会的同时,建立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
(七)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联合会下属各小企业工会联合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每个联合会原则上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要积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争取社会公益性岗位、下派工会机关干部代职、争取人员编制等多种途径,为联合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九)联合会下属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本地区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分布、数量以及会员人数等实际状况出发,科学合理确定联合会覆盖的范围。
(十一)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较少的乡镇、街道,可依法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健全联合会。
已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以社区、村、龙头企业等单位为依托建立健全联合会。
三、小企业工会联合会的工作职责和制度
(十二)联合会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内小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承担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推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为所属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所属企业工会干部,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双爱双评”等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代行所属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
(十三)联合会要发挥联系基层紧密的特点和优势,按照工会民主化、群众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联合会委员会定期会议、企业职工代表定期联系会议等各项会议制度,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开展活动,切实代表和维护所属企业职工和会员的利益。
(十四)要保障联合会的工作活动经费。上级工会可以通过经费补助、争取财政补助等方式,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提供经费保障。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属基层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联合会的工作经费。
(十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选用、工作职责、管理考核、福利待遇等相关制度,用创新的方法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十六)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推诿、搪塞、不作为的,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四、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七)坚持党委对建立联合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与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借助政府相关部门的力量推进工作。
(十八)加强联合会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新问题多,上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检查和考核。县级工会要抓好具体贯彻落实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目标,切实推进联合会建设。
(十九)各级工会要将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工作作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考核工作,充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工作。
(二十)要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深入调查研究,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扩大舆论宣传,切实推进联合会建设。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总工会
关于推动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成为董事会成员的通知
各市州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各市州国资委(局)、经委、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委:
近年来,我省部分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公司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目前,由于部分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未能进入董事会,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进人董事会,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是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省委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推动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集体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都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公司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首选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二、在其他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的确定和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事宜,由企业工会与出资人协商确定。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公司工会和公司董事会应同步进行换届选举,董事会中可有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首选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
2.如工会主席不够条件进人公司董事会的,由公司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工会主席候选人,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多方协调,抓好落实。
各地贯彻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总工会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总工会
2 O O 5年7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
总工发「2003」18号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各级工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现就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人开展建家活动的重要性
1、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工会基层组织是承载者和实践者。在全国工会基层组织中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更好地把工会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和坚持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一起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现实要求。
2、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全国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工会基层组织快速发展与其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工会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与职工群众的期望差距较大的问题普遍存在。适应形势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把建会建制建家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工会基层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切实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是摆在各级工会面前的重要课题。
3、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工会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工会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基层工会来体现。长期的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是推动工会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的观念,着眼于夯实工会组织的基础,切实把建家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建家活动提高到新水平,推向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二、正确把握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4、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中心任务,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把工会的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促进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
5、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发展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搞好企业,加强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做贡献上来。
—一突出维护的原则。围绕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作为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
—一依靠群众的原则。突出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建家活动,把职工和会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活动成效的主要标准。
—一创新发展的原则。建家活动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尊重基层的实践,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一齐抓共建的原则。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合力建家工作格局。
三、新形势下深人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6、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目标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力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突出抓好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7、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要求是:
(1)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2)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纳入企业行政和工会的目标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实际,条款充实具体,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4)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5)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8、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家活动要从其特点出发,把“双爱双评”活动与建家活动统一起来,逐步提高建家水平。在落实建家基本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上,可以与公有制企业有所区别。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要把依法规范工会组织建设,监督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等,作为建家的重要内容,切实为职工办实事。
9、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着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乡镇、街道及社区工会要认真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乡镇、街道及社区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宽建家的领域。基本要求是:抓好所辖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和自身组织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会于部;积极协调所辖区域的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直接承担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工作,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加强对基层工会于部的培训和保护工作等。
11、大中型企业深化建家活动要把重点放在车间、班组(科室),深入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夯实建家的基础。基本要求是:加强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分会负责人和工会小组长,建立健全班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坚持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扬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精神,搞好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组织职工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不断改善职工生产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监督,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加强“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强对新形势下深人开展建家活动的组织领导
12、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建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由领导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建家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抓建家工作的合力。要充实建家工作的专门力量,继续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一手抓巩固和发展建会成果,一手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
13、搞好分类指导,增强建家活动的实际效果。适应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和不同类型基层建家工作的需要,在实施建家工作指导中,要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不同特点,提出符合实际的建家工作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不搞一个模式,力戒形式主义。各层次职工之家的考核条件,应尽可能细化、量化,使之便于操作和考核。基层工会每年都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单位工会开展的建家活动进行民主评议,对所获职工之家荣誉称号是否认可做出表决,促进建家活动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改组分营后,曾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应 同其他基层工会一样,重新争创“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14、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建家活动常建常新。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实际,贴近职工,认真研究解决深入建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动建家工作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推广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新鲜经验,加强对建家活动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建家活动深入发展。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积极性,加强对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在每五年召开的中国工会代表大会上,全国总工会集中表彰一批"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工会,可以随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的特点,制定开展建家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区)和城市产业工会要按照上级工会的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产业基层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各地工会开展建家活动的经验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工会。
组建工会组织的筹备工作方案范例
××公司组建工会组织的筹备工作方案根据我国《工会法》和全总、××市委、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有关精神,为更好地协调劳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拟筹建××公司工会组织。具体筹备方案如下。
一、公司会员(代表)大会拟于×年×月×日至×月×日召开
二、成立工会筹备组
1.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筹备组由×××、×××、×××三位同志组成,其中×××任组长,负责组建工会的全面筹备工作。×××同志负责宣传发动和发展会员,×××同志负责成立工会的材料准备以及与上级工会的联络。
2.公司工会筹备组在公司党委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在全公司范围内广泛动员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并依托公司行政管理编制,建立工会小组(分工会)。
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置
1.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公司工会第一届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名;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名;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名。
2.委员候选人的条件。(1)是中国工会会员。(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心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参政议政能力,群众基础好。(3)工会主席候选人不能是经审委员候选人。(4)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具有一定的财务业务知识。
四、委员候选人推荐的办法
1.各工会小组讨论推荐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将确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上报公司工会筹备组。
2.工会筹备组对各小组推荐上报的工会“三委”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综合平衡,征求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意见。
3.工会筹备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候选人名单下发各工会小组讨论,达成共识后正式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公司工会筹备组
×年×月×日
【附例】
关于建立××公司工会组织的请示
××工会(此处为上级工会名称):
本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属性质,现有职工人。其中正式职工人、聘用外来务工人员人。我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属于××(系统)产业,上级主管部门是××。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征得本单位党政领导的意见,同意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特向上级工会申请建立××(公司名称)工会委员会。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公司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公司工会筹备组(代章)
×年×月×日
【附例】
关于××公司组建工会组织请示的批复
××(公司)工会筹备组:
你公司于×年×月×日上报的《关于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近期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此复。
××总工会(盖章)
×年×月×日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工[2000]17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颁发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权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下岗分流、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变更等会员的管理,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随时掌握会员动态。
根据我省实际,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1、在我省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也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业主不宜加入中国工会。
2、下岗会员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已进入政府有关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的职工应保留会籍,若其户口所在地成立了社区工会,其会员关系由社区工会管理;没有社区工会的,其会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随个人档案进入地方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下岗职工会员再就业后,其工会关系随劳动关系转入再就业单位工会组织。
3、国有企业改制实行了“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政策的,职工如已在新的工作单位就业,其工会关系转入新的单位工会;如没有新的工作单位,应由原企业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其会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随个人档案进入地方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
4、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如借调单位已建立了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的,经所借调单位同意,可从原工作单位办理临时工会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并按《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在转入关系的单位缴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离开原工作单位脱产上学的职工,带工资上学的,因为其仍属于原工作单位的在编职工,其会籍不作处理;不带工资上学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保留其会籍。
6、参军前已是工会会员的,在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免交会费。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以恢复会籍,并自恢复会籍之日起交纳会费。
7、会员保留会籍者,一般都离开了原来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已无法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因此,不需缴纳工会会费,也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为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凡是资产属工会所有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活动陈地和工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持《工会会员证》的会员,应按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工会所属的职业介绍所、消费合作社、法律咨询服务、疗休养院等,在对外承包合同中应有对工会会员优惠的条款。
为适应会员流动的需求,全国总工会重新设计统一颁发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持有此证的会员,其工会关系随劳动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所有单位工会组织,都应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承认其工会会员身份。同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的有关内容。我省换发新《工会会员证》的工作从2001年1月起,凡新加入工会的会员一律向其颁发新《工会会员证》,原颁发的《工会会员证》在两年内逐步更换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
全省各级工会在贯彻全总文件和此通知精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向省总报告。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必须按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由会员或会员代表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会主席应由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群众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五十岁的委员担任。主席出缺,应由委员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 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工会小组要定期改选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要建设一支同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要支持积极分子的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总结交流他们的经验,定期表彰、奖励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第四章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事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营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负责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基层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一条 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基层工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生产行政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厂规厂法和职工守则,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事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合同或协议;受理职工群众的申诉,参与调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事业改革,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六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接受企业、事业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基层工会对以下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全面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方案;
(三)全厂性的重要活动;
(四)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基层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 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对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和兼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讲究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应根据本条例原则精神,另行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