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云龙示范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各系统工会、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
现将《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总工会
2015年3月5日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
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是株洲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组织中的或在我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籍职工。株洲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组织或在我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二章 评选
第四条 评选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应当坚持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获得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和株洲市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应具备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荣誉基础。
第六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原则上应具备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荣誉基础。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
(一)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三年内的;
(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的;
(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
(四)未依法建立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未建好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建立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等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对象。
第九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和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其评选应遵循下列主要程序:
(一)坚持择优推荐。推荐对象应经本单位和各级工会逐级申报、实地考察,择优推荐至株洲市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经按评选条件初步审查和考察后拟定正式候选对象。
(二)坚持民主推荐。推荐对象须经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坚持社会监督。推荐对象应经本单位、媒体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坚持综合审查。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应征求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会的意见。推荐对象是女职工和女职工集体的,应征求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五)坚持严格审核。推荐对象经审查、考察、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后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级工会逐级审核后报株洲市总工会常委会审批,下文予以表彰。
第十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于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集中评选表彰一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按程序申报可及时授予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
(一)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市重点工程建设中或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二)在县市区或行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
(三)获得株洲市职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获得株洲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芙蓉标兵岗”、“芙蓉百岗明星”的先进女职工集体和先进女职工;
(六)连续三年获得市级以上“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或连续三年获得市级以上“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的先进集体。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县市区以上(含)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
第十二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作为推荐为省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和株洲市劳动模范的基础荣誉。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对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株洲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奖励办法,从工资、奖金、培训、学习、晋级、晋职等方面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的奖励序列。
第十五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和其它活动,疗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由株洲市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区、行业及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二)督促先进集体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奖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培育选树先进典型;
(四)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考核,并由所在基层单位的上一级地方或行业工会负责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及时上报考核或其它情况;
(五)大力宣传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导向作用;
(六)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关心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做好与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拒不改正的;
(五)原组织或部门、单位撤销、解散、变更的;
(六)经动态考核确定已不符合荣誉称号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经动态考核确定已不符合荣誉称号要求的。
第十九条 撤销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状、株洲市五一劳动奖章、株洲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参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向株洲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株洲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情形确认之日起其荣誉称号自动撤销,由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株洲市总工会设立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评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