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工财字[2010]148号 2010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全总各直属事业单位: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为加强和规范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我部制订了《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并征求部分省市工会和工会事业单位意见。经修订,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执行或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以上工会(含县级工会,下同)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全总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县以上工会有经费领拨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工会事业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与县以上工会没有经费领拨关系并执行各种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会事业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
第三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属单位预算。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每年财务计划与预决算的编报、执行和财务主管部门对预、决算的审批及对财务计划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均应在《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文件的规定内进行。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确定的收人必须全额人账,按规定渠道办理各项费用的开支、不得坐支。
第二章 单位预算的编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各事业单位顶算的编制与审批本着“核定收支、定额(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两上两下的方法进行。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及预算年度工作计划,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据实编制顶算。
第五条事业支出预算是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本位预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日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顶算是各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是各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县以上工会拨付的本级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参照事业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除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专款支出核算范围外,其他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投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项目资金均列入事业支出预算中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附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本年10月31日之前一式三套上报(一上)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
县以上工会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报告或财务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应附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本年10月31日之前一式三套上报(一上)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不得任意加大费用开支标准以及扩大预算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根据本级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和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报告,结合下年度各单位实际需求和本级工会财力状况,初步确定本级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指标控制数,同时对选定的项目支出的项目概算草案进行概算审计。以概算审计结果为基础,在预算年度的1月31日之前将预算指标控制饮下达(一下)至本级事业单位。
第九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之内编制正式预算,并于预算年度的2月20日之前将正式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附每个项目的正式概算)一式五套(含电子版)上报(二上)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
县以上工会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之内编制正式预算报告,并于预算年度的2月20日之前将正式预算报告(项目支出预算应附每个项目的概算)一式五套(含电子版)上报(二上)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
预算表格包括封面、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顶算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总表(事项表01)、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预算资金年度事业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事项表02(01-05)]、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预算资金项目支出单项费用概算简表(事项表02-06)和预算编制说明书。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应将所报预算数字的根据、计算方法、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在经本级主席办公会及经市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批复(二下),本级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正式批复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一条 拨付给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的各种财政预算资金(如离退休经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县以上工会拨付的各种资金均应控制在预算之内。
第十二条 工会各项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全总、上级工会及本单位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安排预算,不得违反规定在预算外收支,县以上工会拨付的预算资金不得开支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未获批准追加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工会预算资金,县以上工会按会计期间和项目支出进度拨款。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领拨预算资金和领拨追加预算资金时应分别填制《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算资金申请表》和《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追加预算申请表》。
县以上工会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领拨预算资金和领拨追加预算资金时,应分别填制《县以上工会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预算资金请款书》和《县以上工会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追加预算请款书》。
未按要求或实际情况填列的,县以上工会延迟或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的核算应使用全总要求的正式财务软件并按各自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各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县以上工会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上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季报上报一份,上报时同为季度终了后20以内。
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收入支出说明书和全总要求的其他报表。附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四级)、基本情况表。年报(决算)全套一式五份及报表软盘一张上报本城主管工会财务部门。上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25日以内。
第十六条 县以上工会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按时向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上报季报和年报。
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报日期为季度终了后20日以内。
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和年度财务状况说明书。附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四级)、基本情况表。上报日期为年度终了后30日以内。季报和年报均上报一份。
上报本级主管工会的各类报表和编制说明书均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批准之前只能开支必要的确本费用。项目支出如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购建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开支的,须经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经审办公室、资产监管部等部门同意,重要项目须由本级主管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后,可控制在该项目支出待批预算的25%以内开支。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正式执行。
第十八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完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相应的费用,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增加项目,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种个人补贴。节假日开支差旅费等费用,须书面提出报告,说明开支原因、工作内容、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核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在年度预算总额之内,需要改变部分预算资金金额、改变项目支出用途和内容的,须报经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并按批复要求,在单位年度预算总额内调剂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预算资金金额、改变项目支出用途和内容,在本年度核算总额中无法调剂的,按追加预算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资金的,按追加预算程序办理。
追加预算程序:由申请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经本级经审会审核,报主管主席审批。重大项目及数额较大项目须报经主席办公会批准。追加项目一经批准,由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调整预算总额并对申请单位进行批复。申请单位按批复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确定的收入必须全额计人规定账户,各项支出必须纳人预算,按规定渠道办理开支,不得坐支收人。
第三章 项目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全总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不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发生的诸如预算编制方法、开支标准、开支范围、采购方式、签订合同、施工监管、报销流程、资产统筹安排、资产入账、责任划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30天报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项目支出项目库。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发展进行近、中期的规划,将三年以内需要列入项目支出的项目及可行性报告上报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由其列入项目支出项目库。每增加一年,各单位可以对第三年的项目进行增减调整。县以上工会财务部门每年按照当年的实际财力,根据本级各事业单位上报的预算按项目支出的轻重缓急,对项目支出项目库内的项目进行安排,不得盲目设立项目,以用足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在编报项目支出预算时,未经批准不得将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项目作为支出预算编报,严禁先发生费用后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已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批准的项目内容、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各项目之间自行调整内容、金额等。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5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应按主管工会关于招标、竞争性谈判和集中采购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工会按项目执行进度,对本级事业单位拨付工会预算资金,不得超过各项目支出预算批复金额的80%。工程竣工、设备采购等完成决算、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按要求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再行拨付余款。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在支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其他项目款项时,应按照合同金额及各项目预算批复金额5%-10%预留尾款,在工程或设备采购等决算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按要求审计完成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完成后,需要单独编报决算和接受审计。工程总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决算必须由本级主管工会经审会或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自行处理。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决算批复。未经本级经审会或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支付尾款。
总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及设备购置等其他项目支出,报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进行项目决算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决算批复。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审计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审计后决算金额与审计费之和未超过该项目支出预算批复金额的,在该项目预算内核销。审计后决算金额与审计费之和超过该项目支出预算批复金额的,预算批复金额之内部分,在预算内核销,超出部分由被审计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当年的项目支出必须在预算年度内完成
并审计完毕。特殊情况需跨年度的基本建设或维修项目必须在预算编报时加以说明。否则,当年只按工程进度拨款,未扱的预算指标余款下年度不能沿用。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完成并经审计或审核后,决算金额未超过该项目支出预算批复金额时,结余资金应按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决算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的所有项目支出未经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基本支出,特别是不得开支本单位个人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劳务、奖金、补贴、餐费和实物等。
必须在特殊项目中开支差旅、演出、会议等费用,须经本级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内,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干、开支相关费用,不得超标准重复发放。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报销制度、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种预算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工会及工会事业本位要严格按照《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对项目支出实行绩效考核,井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会事业单位进行奖惩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工会财务部应对本级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各种规章制度现象的,责令其做出检查,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