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总工会下发通知,为推动我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继续开展职工因病(灾)致贫致困特别救助项目。
市区范围内在职困难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或单亲困难家庭等)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灾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已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特大疾病主要是指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中风瘫痪及其他重大疾病等。
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王建之(右一)向因病因灾致贫致困职工,发放救助金
救助条件
1.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职工近两年累计自费医疗费达8万元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职工近两年累计自费医疗费达5万元以上;困难企业的职工近两年累计自费医疗费达3万元以上;低保户及单亲家庭职工近两年累计自费医疗费达1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申报对象家庭有第二套住房、家用小轿车的,一律不予申报救助。
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11月30日
救助标准
经申报、初审、房产车辆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集中审核、媒体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20000元的救助,具体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结合入户核查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申报程序
申报对象为改革改制买断进入社区的原企业困难职工,由本人填好表格,提供相关资料,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工会签署意见,报区总工会签署意见,再报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申报对象为系统工会、市直机关工会的,由本人填好表格,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工会签署意见,再报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申报对象为市总直管基层工会的,由本人填好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提供的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在填报《株洲市职工因病(灾)致贫致困特别救助审批表》的同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申报人的书面申请;
2. 申报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 低保证、残疾证或其他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4. 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或诊断结论等;
5. 费用发票、结算清单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 解除(终止)劳动证明书或《就业失业证》(指改革改制买断进入社区人员提供);
7. 属重大意外灾害的,除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消防、社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图片资料等;
8. 申报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9.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初审后退回,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留存。
联系人:黄俊英
联系电话:28686161、18073335187
注意事项
职工因病(灾)致贫致困特别救助项目相关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所有
所有救助必须通过基层工会逐级上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