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局(委、办)工会,市总直属企事业工会:
为进一步理顺新形势下全市工会组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管理,市总工会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株洲市工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总工会。
附:株洲市工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
株洲市工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给工会组织带来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会组织建设,理顺工会组织管理体系,防止出现管理重复和管理缺失现象,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地区所有工会组织,包括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地方工会为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是指相同或相近行业或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的行业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是指机关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及其它社会组织工会。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会组织管理的总体目标:建成管理层次清晰、管理幅度适中、管理手段先进、组织网络健全的工会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工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工作和调动积极性出发,各级工会领导机关按分管权限和所辖范围,实行分层逐级管理。
1、县市区总工会由市总工会进行管理。
2、产业工会实行上级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以上级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地方总工会的领导,其他产业工会以地方总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的领导。
3、企事业工会按其规模和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局(委、办)工会按工作归口,主席按级别进行管理。
5、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实行集团公司(母公司)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管理。
6、尚未明确的,按照原有体制和传统习惯进行管理。
三、管理范围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按照工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管理范围:
(一)市总工会管理范围:
1、县市区总工会;
2、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市产业(行业)工会;
3、省及省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会,投资或产值(营业额)5亿元以上或职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市属正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会;
4、纯机关性质之外的市直局(委、办)工会。
(二)县市区总工会管理范围:
1、所属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
2、辖区内主辅分离或已改制完毕其产值或营业额5亿元以下或职工10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
3、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或职工1000人以下的新建企业工会。
(三)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范围:
由市总工会授权,对市直机关工会实行管理。
(四)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范围:
由市总工会授权,对本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实行管理。
(五)企业集团工会管理范围:
企业集团工会对其母公司所在地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工会实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主要职责:
1、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对所辖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领导。
2、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3、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4、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规定权限和任免程序配备和建设好各级工会领导班子。
5、制定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增强工会工作活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6、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7、抓好职工政治、业务和文化技术学习,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8、管理和使用好工会经费。
四、基本要求和检查考核
第八条 理顺关系,建立台账。
1、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企业集团工会要根据《株洲市工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切实理顺本地区、本系统内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搞好对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认真摸清辖区内工会组织底数,及时建立所辖工会组织电子台帐,并报市总备案。
2、企业工会要理顺分离改制企业工会的关系,与地方工会及时沟通、衔接,协助做好移交工作。
3、在理顺关系过程中,出现管理重复或管理缺失时,应及时报告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协调明确基层工会隶属关系。
第九条 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市总工会对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及各产业(行业)工会、直管局(委、办)工会、企事业工会进行管理和考核。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局(委、办)工会、企事业工会对所属工会进行管理和考核。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