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2012年度市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
《2012年度市直管企事业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总工会
2012年11月12日
2012年度市直管企事业工会工作目标
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会工作目标管理,实现目标考核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目标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考核在推动工作创新发展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重点考核被考核单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绩效。
第四条 根据市委、省总工会部署以及市总工会年度工作要点,2012年市直管企事业工会工作目标考核设立“推进两个普遍”、“服务科学发展”、“履行维权基本职能”、“参与民生工程建设”、“夯实组织基础”和“加强自身建设”六项目标,确定相关考核内容。具体内容见“2012年度市直属企事业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一览表”。
第五条 为鼓励工作创新,市总工会在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重大创新成果进行认定。重大创新成果的标准是:
(一)具有创新意义。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突破创新,形成全国、全省或全市首创的工作成果。
(二)初步形成机制。工作成果已在区县(单位)大范围实施,并形成了切实可行、较为规范的制度或机制。
(三)具有推广价值。工作成果取得显著、公认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考核方法
第六条 目标考核采取年中督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中督察主要督查和掌握被考核单位贯彻落实市总工会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完成的进度、质量和效果。年度考核以本《实施细则》为依据,以被考核单位年度自查自评报告为基础,采取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和分值见“2012年度市直属企事业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一览表”。
第八条 对各项考核内容按“基础分”和“质量分”进行评分。完成市总工会下达任务的目标任务可得“基础分”,占分值的80%。根据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由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由高到低排序打分,评定“质量分”,占分值的20%。两项评分相加为被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
第九条 对省总和市总确定的重点工作,并有考核要求的项目,设定加分或减分,加分或减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内容分值的100%。
第十条 重大创新成果实行加分,需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市总工会部门推荐(每个部门最多推荐一个),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认定为重大创新成果的,分别给予1—3分的加分奖励。
第十一条 为保证考核数据的真实、统一,考核内容所涉相关数据以各单位上报的“全国工会统计年报”的数据为准。
各被考核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在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于2012年11月下旬开始对年度工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目标考核一览表分值汇总情况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打分并排序的基础上,由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评等次建议,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否决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截留、挪用或变相挪用工会上解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
(二)未完成市总下达的“两个普遍”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工会工作全局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
第十五条 发现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在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直接降低考核等次。
六、奖励
第十六条 奖项设定:“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表彰激励:考核结果将由市总发文通报表彰,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将在市总全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向其同级及上级单位党委进行情况通报。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进行配套奖励。
附:1. [点击下载:2012年度市直属企业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一览表.doc]
2. [点击下载:2012年度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目标考核分值分布表.doc]